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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3、 城市建设档案产生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形成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及其有关部门。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

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的原则是:

条例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要求;

保障档案形成单位的凭证依据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5、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接收范围

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勘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

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

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筑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城市交通、电力、邮电档案

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按《军事设施保护法》办理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6、城市建设档案可收集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基础资料。

7、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范围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8、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

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向当地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凡属规划、市政公用及管理方面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凡属基本建设项目方面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凡属于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等方面有,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报送。

9、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

各大中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10、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

凡属新建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网普查、补测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其他城市建设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11、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案卷质量,由报送单位负责,按国家标准进行整理。案卷封面和脊背可不填写,由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分类,编号并填写。

12、本办法第五条内容中涉及工程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的原件,应保存在档案形成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副本或复制件。

13、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卷和页数,并有完备的签字验收手续和利用权限、保管期限等说明。

14、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的城市建设档案档案建立目录清单,并根据其变更内容;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到变更内容后应及时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改。 15、开发区基本建设档案依照国家档案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家科委联合颁发的《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6、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直辖市。

第四章 附 则

17、各地区、各城市已制定的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规定和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人本办法为准。

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实施细则。

19、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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